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未滿18歲禁止微整形/整型。
 

  衛生福利部規定:醫師不得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例如:眼部整形、抽脂、胸部整形、隆鼻等)。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若需要進行非侵入性美容項目(例如:脈衝光、雷射)則需經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若因疾病需求或以治療為目的為前提,而需施作侵入性手術(例如:車禍意外受傷疤痕、狐臭…)亦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這16項美容醫學手術或處置,包括:乳房整形、乳房重建、上下眼瞼整形、鼻部整形、拉皮手術、腹部整形、植髮、抽脂、皮膚科一般手術、一般整形手術、狐臭治療手術、顱顏部整形重建手術、雷射治療、削骨手術、肉毒桿菌素注射、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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