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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馮姓國中女老師指控,整型診所替她進行割除眼袋及淚溝自體補脂手術時,黃姓主治醫師未盡告知、說明手術內容、可能不良反應風險等義務,致術後有雙頰紅腫、臉頰部份皮膚凹陷等後遺症,高等法院認為黃姓醫師雖無醫療過失,仍有術前未充份說明手術風險等情事,違反醫療法規定,判應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和返還手術費3萬多元共11萬多元;可上訴。

  • 女老師接受割眼袋等整型手術,卻發生雙頰紅腫、部份皮膚凹陷情事,高院判醫生賠11萬多元。(記者楊國文攝)

    女老師接受割眼袋等整型手術,卻發生雙頰紅腫、部份皮膚凹陷情事,高院判醫生賠11萬多元。(記者楊國文攝)

馮姓女老師主張,進行割除眼袋及淚溝自體補脂手術之前,黃姓醫師並未對她作任何評估、溝通手術內容過程及可能產生不能反應,或術後風險,直到開刀前,由諮詢師交付給她簽署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術後造成她雙頰紅腫、臉頰部份皮膚凹陷等情事,未盡照護病患責任,她改到其他醫院做引流處理,才慢慢消腫,因而提告求償。

黃姓醫師反駁稱,馮姓女老師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清楚記載他已向她解釋施行此手術的必要性、步驟、風險等事項,術後造成她雙頰紅腫原因,可能和手術引起過敏有關,每次回診都是他親自看診,也依法替她施打、口服抗生素,並無醫療過失,或未盡到照護病患責任,但願意返還3萬元開刀費用。

 

文章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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